(2015)杭下商初字第03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佳控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杭州鑫泰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控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杭州鑫泰工业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820号原告:杭州佳控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178号怡乐银座1幢2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吴思灿。被告:杭州鑫泰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160号华悦大厦2号楼806、807室。法定代表人:赵方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佳控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鑫泰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佳控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鑫泰工业炉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2436元,合计2488.5元,由原告杭州佳控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