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梦,李凌与被告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梦,李凌,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57号原告:胡梦,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李凌,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洲、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同聚远景31楼,组织机构代码78420721-X。法定代表人:唐昌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王路路,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梦、李凌与被告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梦、李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梦、李凌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梦、李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胡梦、李凌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