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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某、徐某等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14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管忱恺、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6月18日早上,被告人徐某、陈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商城南路152号春天网吧内,窃得被害人任某放于124号电脑桌上充电的白色OPPOR7005型手机1部,价值1620元。2.2015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结伙,在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井头王社区42号的哈哈乐超市内,窃得张小泉剪刀1把、水龙头开关钥匙1个、红豆情男式舒适平脚裤1条、李字牌蚊香1盒、电工绝缘胶粘带1卷,共计价值46.8元。案发后剪刀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燕子河排涝工程工地,用剪刀剪断一根长90米的杭州虎牌中策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铜芯电缆线(价值4950元),因在剪断电缆线时发出响声和火花而盗窃未得逞。4.2015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702号萧山乐购超市内,窃得知味观东坡肉1包、穆品五香牛肉1包、台式烤香肠6包、百味林开口松子1包、恒康开口巴旦木杏仁1包,共计价值113.72元。5.2015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702号萧山乐购超市内,窃得红牛饮料1瓶、怪兽饮料2瓶、穆品五香牛肉2袋、金固多功能刀1把、祖名素肉10袋、扁担老头手撕豆干3包、蜡笔小新果冻2个、啃馋你鸭脖1包,共计价值95.67元。案发后金固多功能刀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702号萧山乐购超市内,窃得金锣王中王火腿肠1包、穆品酱牛肉1包、华味享手剥松子1包、天喔开心果1包、舟港海味鱿鱼14包,共计价值102.26元。7.2015年5月底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结伙,���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702号萧山乐购超市内,窃得健将短裤2条、双色按摩拖鞋1双,共计价值37.73元。8.2015年6月2日至6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702号萧山乐购超市内,先后十余次共窃得天喔小核桃仁1包、润之家鸡翅2包、润之家香辣鸡腿8包、百味林什锦豆1包、香香嘴卤制豆腐干3包,萨啦咪肯德佬鸡翅1包、永健泡椒凤爪2包,天喔开心果2包、芬达水蜜桃汽水2罐、台式烤香肠6包、穆品酱牛肉4包、金锣肉粒多香肠1包、金锣王中王火腿肠2包、知味观东坡肉1包、美年达橙味汽水2瓶、依云天然矿泉水2瓶、扁担老头手撕豆干15包、祖名素肉10包、舟港海味鱿鱼46包,共计价值482.45元。9.2015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萧然东路76号世纪联华超市内,窃得联华拖鞋1双、足下生辉拖鞋1双,共计价值28.50元。10.2015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萧然东路76号世纪联华超市内,窃得老李五香豆腐干1包、炫迈口香糖1盒、祖名香辣味素肉2袋,共计价值29.66元。11.2015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萧然东路76号世纪联华超市内,窃得第六感浮点安全套1盒、有友牌笋尖1包、大畈屋梅怡馆话梅1瓶、李字牌蚊香1盒、华味亨煮瓜子1包,共计价值44.12元。综上,被告人陈某、徐某参与盗窃11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7550.91元;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10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5930.9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方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楼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委托书,接受证据清单,货物清单,进价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光盘2张,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证据制作说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的部分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纳)。四、尚未追回的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盗窃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