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法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香与梁某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香,梁某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法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黄某香。被告梁某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香与被告梁某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香承担。审 判 长 李祖坚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人民陪审员 盘光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庆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