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太清申请执行罗玉容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太清,罗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何太清,男,汉族,住遵义县。委托代理人蔡封森,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玉容,女,汉族,住高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何太清申请执行罗玉容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玉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何太清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玉容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凌 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