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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鲁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848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8年3月22日,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农民。被告鲁某某,男,约53岁,汉族,住靖边县黄蒿界乡高升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