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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童某与童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923号申请执行人:童某,男,201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童某某,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童某某的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嘉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