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明。上诉人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浙江省金华市龙潭路288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且本案诉讼标的额并未达到本院管辖标准,亦无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应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