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娟、王洪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王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洪美,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王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洪美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