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催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58号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与温泉路交汇处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6522506-3。法定代表人:苏富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尚勇,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050005324515963、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骐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0日,收款人为青岛昊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泰安市泰山区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科大禹强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