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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953号原告林某,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苏某,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伟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