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726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高祥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高峰��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