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吉仓与周宗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吉仓,周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周吉仓,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宗成,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吉仓与被执行人周宗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宗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周宗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周宗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宗成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6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