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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秀花与高玉梅、谭金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花,高玉梅,谭金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313-3号原告孙秀花。被告高玉梅。被告谭金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临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临朐县龙泉路33号。负责人郑晓辉,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313-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高玉梅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后,现被告高玉梅向本院交纳保证金,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高玉梅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玉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