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胡金忠与王晓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忠,白忠民,王晓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胡金忠,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白忠民,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晓侠,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金忠与被执行人白忠民、王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给付,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XX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