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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敦祥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敦祥,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王敦祥,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林楠,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春霞、唐琳群,山东吴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敦祥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