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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沃土公司诉被告邱洪滨、王红高、陈本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沃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邱洪滨,王红高,陈本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密山市沃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土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景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迎斌,男,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邱洪滨,男。被告王红高,男。被告陈本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沃土公司诉被告邱洪滨、王红高、陈本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沃土公司未能提供邱洪滨的准确送达地址,且不同意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沃土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沃土公司提供的邱洪滨地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沃土公司原告表示不同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密山市沃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因驳回起诉退还原告沃土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海波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