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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被告梁某某,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