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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梁某信申请执行吴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信,吴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0041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信,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冷水溪乡。被执行人吴某林,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冷水溪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梁某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某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6000.00元,因被执行人吴某林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作出(2015)松执字第004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林已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员吴某林所有的车牌号为贵DAT8**小轿车一台的查封、扣押。二、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00826《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晓刚审判员  舒山恋审判员  钱碧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