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凯亨电子有限公司与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700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凯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下方村(原开仪小学)。被执行人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67号机电产业园10楼501室。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凯亨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徒辛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凯亨电子有限公司定作价款42923.3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60元,由被执行人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3883.30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费558元未收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徒辛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瑞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