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保字第05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燎原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燎原,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5636号申请人李燎原。被申请人张建军。申请人李燎原因与被申请人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军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75000元。申请人自愿以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658号湘林家园5栋402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的产权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燎原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隆  改  平审判员 胡    涵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启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