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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志文与杨光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文,杨光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279号原告:陈志文,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谢勇,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友,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徐兰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文诉被告杨光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文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4元,减半收取64.02元,由原告陈志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