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执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武二龙、张玉龙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205-3号申请执行人武二龙,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条山有色集团公司冶炼厂职工,住垣曲县。申请执行人张玉龙,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条山有色集团公司冶炼厂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王飞,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垣曲县经贸委干部,住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垣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二龙、张玉龙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飞在垣曲县信用合作联社城中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发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