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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宣宣与刘念霞,刘立萍,宋桂祥,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宣宣,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广宁路中山门东里5-3-201。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念霞,女,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药业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生昌里25-7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2********。委托代理人张健,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代表人程基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佳雨,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刘立萍,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公交司机,住天津市和平区东兴大街4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58********。原审被告宋桂祥,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宋宣宣。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58********。原审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3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翔,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民,该公司安技员。委托代理人李茹杰,该公司安技员。上诉人宋宣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四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宣宣,被上诉人刘念霞的委托代理人张健,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佳雨,原审被告刘立萍、宋桂祥及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民、李茹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宣宣的上诉理由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当时案外人孙丽(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另一受害人)未构成伤残,原审判决给其预留保险份额过多。经庭审核查,本案系一起交通事故造成本案刘念霞和另案孙丽遭受伤害,两案均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孙丽一案已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根据上述规定,两案应合并审理为宜。现存在两案被侵权人损失及比例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四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宋宣宣。审 判 长  王庆娟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小雪速 录 员  尹长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