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彭玉飞与彭树军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玉飞,彭树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玉飞,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树军,男,汉族。上诉人彭玉飞与被上诉人彭树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彭玉飞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彭玉飞以和被上诉人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玉飞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玉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彭玉飞负担。其余167.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来本院领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潇浴审 判 员 王军伟代理审判员 魏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