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西宁中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厉新勇、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鹏旭实业有限公司、王军、周航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中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厉新勇,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鹏旭实业有限公司,王军,周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宁中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厉新勇,男,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鹏旭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航峰,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西宁中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厉新勇、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鹏旭实业有限公司、王军、周航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5��宁执字第00446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西宁中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厉新勇、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鹏旭实业有限公司、王军、周航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忠审判员  褚永发审判员  吴占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