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志生与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曾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生,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曾毓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933号申请执行人黄志生,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曾毓婷,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曾毓婷,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曾毓婷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曾毓婷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吴 凡执行员 王东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