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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徐樊、邓紫嫣与邓朝中、敖大芹返还赔偿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徐樊,邓紫嫣,邓朝中,敖大芹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邓徐樊。原告邓紫嫣。法定代理人段广雷。系上述二原告母亲。被告邓朝中。系以上二原告爷爷。被告敖大芹。系以上二原告奶奶。原告邓徐樊、邓紫嫣与被告邓朝中、敖大芹返还赔偿款纠纷一案,原告邓徐樊、邓紫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徐樊、邓紫嫣在宣判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徐樊、邓紫嫣撤回对被告邓朝中、敖大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邓徐樊、邓紫嫣负担。审判员  孙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