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伏中与李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伏中,李海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陈伏中。委托代理人杨步甫,泗洪县金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军。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伏中诉被告李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茂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伏中撤回对被告李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伏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茂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鼎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