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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诉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兆红与王庆颖、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兆红,王庆颖,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494号申请人刘兆红,居民。委托代理人潘祥振,居民。被申请人王庆颖,居民。被申请人石伟,居民。申请人刘兆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石伟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石伟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