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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伍树辉与叶付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树辉,叶付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伍树辉,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叶付均,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树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付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伍树辉自愿与被执行人叶付均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叶付均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前付清本案全部争议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友田审判员  周晓兵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茂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