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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春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金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才,邓春兰,柴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邓国才。申请执行人:邓春兰。被执行人:柴金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柴金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翠屏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包 虹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