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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977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53年11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47年2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骆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泓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