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何某甲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何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5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某甲,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7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