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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行非诉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与深圳市婴百佳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婴百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行非诉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世宽,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奕坚,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晓亮,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深圳市婴百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雄,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深(盐)劳监罚(2015)005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婴百佳贸易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深(盐)劳监令(2014)CXD01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改正,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深(盐)劳监罚(2015)005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婴百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静审判员 张   勤   美审判员 简增荣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小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