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二初字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邢延国与冀州市小寨乡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1519号原告:邢延国,被告:冀州市小寨乡东兴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延国与被告冀州市小寨乡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延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谷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