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广元市秦巴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闪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市秦巴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020号原告:合肥闪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耕耘路443号多伦多花园1幢1005,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秦巴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刘眉,总经理。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闪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秦巴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闪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闪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闪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元市秦巴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合肥闪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