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吐中刑减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方拥明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拥明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减字第399号罪犯方拥明,男,一九七○年三月十五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四日作出(2005)吐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拥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七年八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九年十月、二○一二年五月、二○一三年九月,经本院分别三次裁定,对该犯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十月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三年十一月获立功一次;二○一四年下半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三年十月、二○一四年二月、五月、九月、十月、二○一五年二月、五月、七月获季度表扬八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拥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小    龙审判员 王    纳    新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