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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少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少民初字第87号原告徐某,女,汉族,兴仁县人。委托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元杰,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自行���担。审判员  王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