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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左洪久与万子舞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洪久,万子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999号申请执行人左洪久,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万子舞,男,汉族。关于申请人左洪久与被执行人万子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02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左洪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子舞赔偿给申请人左洪久医疗等费用3703.9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万子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子舞在五日内赔偿给申请人左洪久医疗等费用3703.95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左洪久至今未按本院指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2015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万子舞交纳执行款3703.95元。交纳执行费50元。为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2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光磊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