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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旭与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旭,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481号原告罗旭,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项春林,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自治县汉葭街道北门乌江商贸园汇景4号2-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小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罗旭诉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春燕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谢愈、人民陪审员付子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旭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旭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61元(原告罗旭已预交22361元),减半收取11180.5元,由原告罗旭负担。审 判 长  谢春燕代理审判员  陈谢愈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方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