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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一终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克文与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克文,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寿民二初字第00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基于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实际,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寿县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阳光半岛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寿县,依法应当由寿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所持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属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王世如代理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