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素芬与刘艳、李国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芬。被执行人刘艳。被执行人李国龙。王素芬申请执行刘艳、李国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7日作出的(2015)曹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素芬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5)曹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