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特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与聂仁亮、沈阳锦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特字第130号申请人: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潍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春军,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被申请人:聂仁亮,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孔伶荣,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阳锦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刘井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爽,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申请人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聂仁亮、沈阳锦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和劳人仲字(2015)219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智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宏、王耀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核实。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聂仁亮于2014年4月24日入职到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任文员,工作地点在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10号,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未与聂仁亮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沈阳锦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聂仁亮签订合同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聂仁亮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在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的工资由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月支付工资分别为:2014年4月346元、5月份1164.44元,6月份1590元、7月份1680元、8月份1457.78元、9月份2320元、10月份1854.81元、11月份1911.11元、12月1日2日支付177.78元,12月2日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因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办工场所装修未支付工资、2015年1月24日至31日支付1381.78元、2月份1712.89元。聂仁亮在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工作到2015年6月23日,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到2015年6月。2015年7月1日沈阳锦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于2015年7月8日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关于请求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聂仁亮于2014年4月24日入职到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工作。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与聂仁亮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1月31日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故,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应依法支付聂仁亮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与聂仁亮未签订合同期间已支付聂仁亮工资,故,还应当支付其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1月31日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关于请求支付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在职期间的五险一金;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定的义务。本案,聂仁亮在庭审中自述2015年2月沈阳锦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该委对聂仁亮主张由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予以支持,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该委不作处理。3、关于支付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加班的加班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聂仁亮向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主张加班费,其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聂仁亮未提交在法定休息日及周末加班工作的证据,故,对其主张的加班费,该委不予支持。4、关于主张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23日因单位装修放假期间的工资。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23日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因装修办公场所给聂仁亮放假,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未能提供劳动,故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应依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支付聂仁亮工资。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第二被申请人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聂仁亮双倍工资人民币13,762.48元(2014年5月份工资1164.44元÷21.75天×5天+6月份工资1590元+7月份工资1680元+8月份工资1457.78元+9月份工资2320元+10月份工资1854.81元+11月份工资1911.11元+12月份工资1300元+2015年1月份工资1381.78元)。二、第二被申请人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聂仁亮放假期间工资人民币1300元整。三、第二被申请人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30日内为申请人聂仁亮补缴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核定为准,申请人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被申请人负担)。四、驳回申请人聂仁亮其他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称: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且被申请人隐瞒了证据,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聂仁亮答辩称:同意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被申请人沈阳锦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答辩称:聂仁亮确系我公司员工。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仲裁机构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对辽宁今日商业资产流转交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和劳人仲字(2015)219号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聂仁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智审判员 谢宏审判员王耀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 红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