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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黄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3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于湖北省利川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利川市。2014年7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5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9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05、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5000元的信用卡,于同年9月21日至2013年8月10日用于在佛山市禅城区等地刷卡透支消费。经兴业银行从2013年6月7日起多次电话、催缴函等方式催收,被告人黄某以拒接电话、变更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截止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的本金人民币12899元逾期未还。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某广场麦当劳快餐店被民警抓获。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的家属向兴业银行还清了上述信用卡所欠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人何某的陈述,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催缴函、兴业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综合查询回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实施诈骗,共人民币128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已还清信用卡欠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月红审 判 员  古锋胜人民陪审员  梁菡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简紫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