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与王佩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王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92号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浪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建伟。被申请人王佩和。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下称佳尔优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做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5)92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佳尔优公司申请称,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5年7月27日向佳尔优公司送达了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以佳尔优公司未提交当月考勤记录证明王佩和旷工的事实,且对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4月1日未安排工作予以认可,故对佳尔优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予采信,认定佳尔优公司系违法辞退王佩和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现佳尔优公司依法申请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5)929号仲裁裁决。其事实和理由为:1、关于王佩和违反劳动合同的事实。(1)2015年3月8日,南山项目因承包合同到期,根据工作需要,佳尔优公司对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场地调换,但王佩和接到通知后未到新项目场地报到,并且于2015年3月将社保单方调入其他公司,到其他公司上班。(2)由于王佩和已持续旷工达15天以上(自3月9日开始旷工),并且于2015年3月9日将社保单方调入其他公司,到其他公司上班,已经客观的证明王佩和已单方离职。(3)在多次通知无果的情况下,佳尔优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根据法律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8条“乙方擅自离职l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给予任何补偿,并有权追究乙方责任”的规定,向王佩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4)裁决认为“未提交当月考勤记录证明王佩和旷工的事实”-王佩和既然已经旷工,当然是不会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其旷工的。那佳尔优公司又如何提交考勤表证明呢王佩和旷工的事实为何不能通过“社保调离”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其他证据证明呢(5)裁决认为“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4月1日未安排工作予以认可”。王佩和旷工,未按通知到新场地报告,又未到公司上班,人没来又如何安排工作(6)裁决认为“佳尔优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予采信”,通知书已通过快递送达王佩和,并向仲裁庭提供了送达回执,又为何不采信综上可见,裁决认定事实是错误的。2、关于佳尔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1)根据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具体条款详见证据《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深圳市范围内对员工工作场地进行调整。此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权限,并且合同已有明确约定。(2)员工拒不接受工作调整并持续旷工达到15天,且单方离职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及合同的规定(具体条款详见证据《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所述,仲裁裁决佳尔优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明显错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王佩和答辩称,佳尔优公司的申请没有道理,佳尔优公司还有工资没有给我。3月1日-3月8日的工资佳尔优公司还没有给我,佳尔优公司主张我离职,我没有离职,是佳尔优公司没有安排我工作,过了3月8日佳尔优公司一直催我去签离职书,3月8日发了一个邮件给我说我自动离职了,实际上是公司没有安排我工作。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劳动仲裁裁决所认定事实以及王佩和自认的事实,王佩和自2015年3月9日起在其他公司任职,而佳尔优公司在2015年4月10日以王佩和2015年3月9日至3月27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佩和入职其他用工单位在前,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佳尔优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作出的解除行为依法已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劳动仲裁认定佳尔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5)929号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做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5)929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王佩和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