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宣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元亮与孙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亮,孙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杨元亮,男,齐河县人。委托代理人:陶陆军,齐河县金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兴新,男,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亮诉被告孙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元亮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