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文相、邓某等与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相,邓某,俸美英,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李保权,邓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邓文相。申请执行人邓某。申请执行人俸美英。被执行人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安吉大道47-2号南宁。法定代表人:李细妹,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武鸣县。法定代表人:宁恒威,经理。被执行人李保权。被执行人邓明刚。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2015)青执字第7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重型自卸货车壹辆,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重型自卸货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