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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三改与刘启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改,刘启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60号原告李三改,女,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启胜,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三改诉被告刘启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三改承担。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