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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艳霞与赵振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霞,赵振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字第1742号原告孙艳霞,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被告赵振合,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霞与被告赵振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艳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艳霞负担。审 判 长  李建立审 判 员  窦天星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