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艳霞与赵振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霞,赵振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字第1742号原告孙艳霞,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被告赵振合,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霞与被告赵振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艳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艳霞负担。审 判 长 李建立审 判 员 窦天星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磊磊 来自: